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4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一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蕭亨國吳正一楊隆順陳淑敏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一號

上訴人
王 明 傑
法定代理人
王 政 治
被上訴人
立景建
法定代理人
劉 宏 基
被上訴人
崧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家 城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 潮 雄律師
被 上訴 人 沈 友 緣(即永固企業社)
萬龍城企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沈宋益連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勞上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立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景公司)係桃園縣中壢市○○段八八四之八九一號土地上「中壢新都」新建住宅大樓之定作人,由被上訴人崧廈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崧廈公司)承包該工程,被上訴人沈友緣向崧廈公司承攬該工程之鷹架工程後,再轉包予被上訴人萬龍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萬龍城公司),萬龍城公司再將拆鷹架工程轉包予現已解散之訴外人頓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頓源公司),上訴人則係受僱於頓源公司擔任拆卸鷹架之工人。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許,因該大樓外側緊臨之高壓電纜線未以護網隔離,致高處落下之鷹架卡在電纜線上,上訴人被指示以徒手搬運被卡在高壓電纜線上之鷹架,遭高壓電電擊臉部、頸部、兩側手臂、兩側大腿及背部,受有第二至三度電傷,約佔體表面積百分之二十,兩手前臂潰爛,左膝蓋骨關節外露等傷害,經送醫救治,接受截肢、多次清創手術及復健等治療。立景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等法律規定之注意義務,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應賠償上訴人之損害新台幣(下同)三千一百零八萬三千一百九十三元。但因崧廈公司與萬龍城公司已給付九十萬元,扣除後,立景公司尚應再給付三千零十八萬三千一百九十三元。又其餘之被上訴人,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均應與立景公司就職業災害補償部分六百二十萬八千一百四十元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因崧廈公司與萬龍城公司已給付九十萬元,扣除後,尚應再連帶給付五百三十萬八千一百四十元等情,求為命立景公司給付三千零十八萬三千一百九十三元及遲延利息;崧廈公司、萬龍城公司、沈友緣就其中五百三十萬八千一百四十元及遲延利息,應與立景公司連帶給付之判決。

被上訴人立景公司則以:伊係公司組織,並非製造業或營造業,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本件「中壢新都」工程係由崧廈公司承攬興建,伊並未參與營造工程之進行與指揮監督。前開工程外側之高壓電線非常明顯,崧廈公司於興建之初即已申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電力公司)在高壓電線上包覆絕緣膠套,應不會發生接觸感電之事故,上訴人徒手去搬運卡在電纜線上之鷹架,若非指示之人指示錯誤,即是上訴人於搬運時有重大過失,他人實難以對上訴人自己不當之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至上訴人究係受僱於頓源公司,或係受僱於訴外人潘振文,亦有可疑。被上訴人崧廈公司則以:上訴人受僱於頓源公司時,年僅十四歲又九個月,未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又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上訴人與頓源公司間之僱傭關係,不能認為有效。上訴人以之執為本件請求,自非有理。另伊承攬「中壢新都」工程時,係將其內之鷹架工程委由萬龍城公司施作,伊與頓源公司間並無承攬或次承攬關係。被上訴人萬龍城公司則以:上訴人於八十四年一月間至頓源公司上班時,尚未滿十五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之強制規定,上訴人與頓源公司間之僱傭關係應屬無效。上訴人不具勞工身分,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請求職業傷害補償,於法未合。被上訴人沈友緣則以:本事件中,伊未參與任何部分之工程,上訴人對伊請求賠償,為無理由各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無非以:本件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頓源公司開具之薪資證明書一份、診斷證明書二張、照片十幀、陳鄭權律師事務所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八四傑權律字第一○一二號函一份、馬偕紀念醫院、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療單據或收據等為證。惟查沈友緣否認參與本事件任何部分之工程,上訴人未舉證以實其說,其請求沈友緣負損害賠償責任,尚屬無據。次查立景公司、崧廈公司、萬龍城公司均否認上訴人受僱於頓源公司。證人林獻堂、王明華、潘振文雖均證稱:上訴人受僱於頓源公司,日薪三千三百元云云。惟上訴人於發生本件事故時,未滿十五歲,且無拆除鷹架之經驗,竟得領取與技術熟練之成年工人相同之日薪,已屬難以採信。且依林獻堂提出之薪資簽收單所載,簽收薪資者係潘振文,而非上訴人。再依證人潘振文證稱:拿到錢是大家分,因係調工所以全部日薪三千三百元,所謂調工係包頭無工作時,伊等可到別家公司工作,等包頭有工作時再回來工作等語,足證潘振文係頓源公司之包頭,再由潘振文調集工人。上訴人縱使在該工地工作,亦係受僱於潘振文,而非受僱於頓源公司。頓源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書,應係為使上訴人於事故發生後能獲得保險公司理賠所為之記載。且上訴人於事故發生時尚未滿十五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縱其受僱於頓源公司,該僱傭契約亦非合法有效。上訴人依據其與頓源公司間之僱傭契約,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即非可採。再查上開工程外側高壓電線,已申請電力公司包覆絕緣膠套,有現場照片可證,應不致發生接觸感電之事故。上訴人徒手搬開卡在高壓電線上之鷹架,無視高壓電之危險,用力拉扯鷹架,因而導電受傷,係上訴人自己之過失所致,亦不能認為立景公司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情事。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請求立景公司給付三千零十八萬三千一百九十三元及遲延利息,崧廈公司、萬龍城公司、沈友緣就其中五百三十萬八千一百四十元及遲延利息,與立景公司連帶給付,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惟查上訴人於起訴時即主張:崧廈公司承包「中壢新都」之新建住宅工程,永固企業社向崧廈公司承攬鷹架工程再轉包給萬龍城公司等語(見第一審卷第四頁反面),其所提出之原證四崧廈公司負責人張家城委託陳鄭權律師洽商本件理賠事宜而由陳鄭權律師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以八四傑權律字第一○一二號發出之函內亦載明:崧廈公司將鷹架工程轉包於永固企業社、萬龍城公司施工等語(見第一審卷第十九頁)。

另立景公司於第一審答辯時亦稱:本件致生意外之拆除鷹架工程係由崧廈營造包給永固企業社承作,永固企業社因改組而成立萬龍城公司再與崧廈公司更約等語(見第一審卷第九一頁)。原審對上開事證俱未審酌,即謂上訴人請求沈友緣負損害賠償責任,未舉證以實其說,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次按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雖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此條立法理由,係因我國義務教育,業經延長為九年,兒童六歲入學,十五歲完成教育,為求與教育政策一致並參照有關國際公約,特設此規定,是此條立法目的係在保護未滿十五歲之人。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係課雇主注意義務之訓示規定,而非效力規定,……其立法意旨在保護限制行為能力。如引該條規定,認定伊之勞動契約無效,不得為本件請求,顯然會發生雇主有不法行為,却令限制行為能力人負擔不利益之結果,有違該條立法意旨等語(參見原審卷第九○頁正面、第二○○頁反面、第二○一頁正面),乃原審對此未詳為斟酌,遽認縱上訴人受僱於頓源公司,因違反上開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僱傭契約非合法有效,不得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亦嫌速斷。再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明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查立景公司明知其定作之本件大樓外側緊臨高壓電纜線,有興建後之照片可證,興建中工作人員隨時有誤觸高壓電纜線而遭電擊之危險,然立景公司於將本件工程交付承攬時,是否於事前已將此等危險告知承攬之崧廈公司﹖崧廈公司是否再遞行告知沈友緣或萬龍城公司等﹖(參見第一審卷第五頁反面、原審卷第一二二頁正面),原審悉未調查審認,遽以上開工程外側高壓電線,已申請電力公司包覆絕緣膠套,應不致發生接觸感電事故,立景公司無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尤屬難昭折服。末查原審雖認定上訴人在本件工地工作,係受僱於潘振文,惟對於上訴人主張之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上訴人四人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就職業傷害補償負連帶責任等語,並未說明其何以不足採,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聲明廢棄,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