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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0八八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吳正一劉福來黃秀得黃義豐高孟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0八八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三0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修正前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非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至於上訴人上訴本院後始主張:系爭坐落台北市○○區○○段二小段第八九─一、九二、九二─

一、一0三、一0四、一0四─一、一一四、一一四─一、一一四─二、一一四─三、一一四─四號等十一筆土地上之無主墳墓一百五、六十座之處理,依土地買賣契約書原約定,雖應由出賣人負責出面,然出賣人五分之四之權利、義務已由被上訴人繼受,是以該無主墓已非上訴人一人之責,原判決單憑土地買賣契約書所載「賣方負責出面處理及提供遷移所需一切相關文件」,對被上訴人繼受五分之四出賣人之權利、義務均無斟酌,認上訴人無法履行即違約,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且出賣人一方大部分已履行給付,包括負責出面、處理及提供遷移所需之一切相關文件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認其他出賣人林則雄等已履行契約中之條件,拋棄契約上相對請求,依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上訴人同免其責,原審仍認定上訴人違約,同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核係新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反面意旨,非本院所得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高 孟 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0八八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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