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八四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八四三號
- 再抗告人
- 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家健律師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停止訴訟程序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二二四○號),提
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法院之許可,且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顯然違反現尚有效之解釋、判例之情形而言。至所稱「原則上之重要性」,則指該事件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並非以其對該訴訟當事人之勝敗有無決定性之影響為斷。
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惟既規定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則有同條項所定情形時,應否命停止,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又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亦有特別規定。該項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八條亦定有明文。同上說明,既稱得停止審判,其應否停止訴訟程序,即依法院之自由意見決之。換言之,該條規定係認法院有命停止其訴訟程序與否之裁量權,亦即關於發明專利權或新型專利權之民、刑事訴訟,在有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或撤銷案時,法院斟酌情形,如認為以停止訴訟程序為適當時,係「得」裁定命停止,非「應」裁定命停止。本件相對人主張再抗告人侵害伊之新型第一八三五四四號「無線滑鼠之充電裝置」專利、新型第一八五八○六號「高頻無線之週邊裝置」專利,依專利法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等規定,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起訴請求再抗告人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板橋地院因再抗告人業就前開第一八五八○六號「高頻無線之週邊裝置」新型專利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案,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該舉發案是否成立為據,依職權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上開舉發申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相對人不服,向原法院提起抗告。原法院以:舉發案係對於不應准許專利之發明,發現有得撤銷之原因時予以糾正之制度,乃就專利有效性審查之行政程序,與本件訴訟中相對人有無侵害抗告人之新型專利權之事項,判斷與審酌之標準均不相同,板橋地院非不得自行調查證據形成心證。況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法院依前項規定裁定停止審判時,應注意舉發案提出之正當性,為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參酌其立法理由之記載,可知民事法院受理之案件在舉發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並非「應」停止審判,民事法院仍有斟酌具體情形視有無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必要定之,且應先調查瞭解舉發案提出之正當性,以避免舉發人旨在干擾訴訟進行、妨害專利權人行使權利而為舉發。查相對人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向板橋地院提起本件訴訟後,再抗告人始於同年五月二十六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前開舉發案,板橋地院就該舉發案是否具正當性,未見為如何調查,已嫌輕率。且再抗告人僅就相對人起訴主張之二新型專利權中之第一八五八○六號「高頻無線之週邊裝置」專利提出舉發案,若將本件民事訴訟全部裁定停止,將使相對人受延滯訴訟之不利益,亦欠允洽等詞,因而將板橋地院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廢棄,於法並無不合。再抗告人對原法院裁定提起再抗告,雖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惟核其再抗告狀所載理由,無非謂相對人享有之新型專利與伊享有之發明專利層次不同,相對人訴請伊賠償損害毫無理由與依據,伊無延滯訴訟之情;相對人之「高頻無線之週邊裝置」新型專利業經伊提出舉發案,法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而不應執著於專利法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九十條規定之「得」停止審判程序;原裁定稱專利舉發案是否成立,非本件專利侵害成立與否之依據,見解錯誤云云。關於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有無理由,乃屬實體問題,而舉發案是否延滯訴訟及有無停止審判程序之必要,則純屬法院之裁量權,要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至原裁定稱「專利舉發案是否成立,尚非本件專利侵害成立與否之依據」一語,縱非得當,亦無關前述裁判宏旨。再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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