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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九三七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黃義豐鄭傑夫蘇清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九三七號

再抗告人
甲○○
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一二三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再抗告人聲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該院九十六年度裁全字第四三四0號裁定准許擔保後得對相對人行使高爾夫球場會員權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相對人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人提出之文書,充其量僅得認其就請求之原因即兩造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為必要之釋明,而就定暫時狀態之原因即再抗告人有何重大損害、急迫危險或其他類似情形,再抗告人僅稱相對人拒絕其進入球場打球,阻止其行使會員權,造成其權利重大損害等語,對於相對人阻其進入球場行使會員權利,將致再抗告人受有如何急迫危險或如何重大損害等情形,並未提出可及時調查之證據以供斟酌,難認其就定暫時狀態之原因已盡釋明之責等詞,裁定廢棄桃園地院所為裁定,改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類似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關於爭執之法律關係及定暫時狀態之原因,應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三十八條之四準用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明。所謂釋明云者,為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如此為已足,惟當事人提出之證據,從形式上觀察,不能認有當事人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或有定暫時狀態之原因,即不能謂已為適法之釋明。又當事人之陳述,或得為法院認定事實之證據(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七條之三規定參照),或得為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之資料(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參照),主張因人格權或與人格不可分之權利受侵害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其關於所爭執之法律關係將受有重大損害、急迫危險或其他相類情形之陳述,如與經驗法則無違者,即非不得以該陳述作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之釋明方法。而高爾夫球場會員若無故遭拒絕使用高爾夫球場,其會員權利將因歲月流逝無從回復,自可能受有重大損害。再抗告人已陳述相對人拒絕其行使高爾夫球場會員權,並提出相對人函(附桃園地院裁全字卷一八頁)為證據方法,可否逕謂再抗告人未盡其釋明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之義務?即非無疑。原裁定率以上開理由遽認再抗告人未盡釋明定暫時狀態處分原因之責,而廢棄桃園地院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聲請,固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之四準用同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顯有錯誤情形。惟關於再抗告人爭執之會員權,再抗告人主張其係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禧公司)所屬大溪高爾夫球場之會員,因相對人受讓該公司營業權,其得對相對人主張高爾夫球場會員權利云云,雖提出會員證書及大溪高爾夫俱樂部簡章為釋明之方法,惟再抗告人提出之會員證所載會員為張秀政,並非再抗告人,該簡章記載「高爾夫球證其轉讓應經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經本公司認可,並繳納規定之手續費,由本公司換證後,始得生效」,再抗告未釋明其已與轉讓人共同以書面向鴻禧公司或相對人提出轉讓申請,無從依再抗告人提出之證據形式上認定其為系爭高爾夫球場會員,難認再抗告人就所爭執之法律關係已經釋明,桃園地院准再抗告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行使高爾夫球場會員權利,相對人應同意、容忍再抗告人進入球場擊球及使用相關設施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即有未合,原裁定予以廢棄,雖非以此為理由,結論並無不合,仍應予以維持。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九三七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假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