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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0七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蕭亨國葉勝利高孟焄陳淑敏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0七號

上訴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李 永 然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 孟 蔚律師
被上訴人
乙 ○ ○

      丙 ○ ○

      丁 ○ ○

      戊 ○ ○

      己 ○ ○(原名何敏燕)

      庚 ○ ○

      辛 ○ ○

      壬 ○ ○

      癸 ○ ○

      子 ○ ○

      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關於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提起上訴部分,尤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兩造均為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無權占用系爭法定空地,上訴人既抗辯係經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而有權使用,原應由其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而其雖曾聲請原審裁定命被上訴人提出該會議紀錄,但原審既依調查證據結果及全辯論意旨,認未有該項決議;且亦無訴訟資料可認同為區分所有權人,而僅被上訴人一方持有該會議紀錄,則原審未以裁定命被上訴人提出,自無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可言。又上訴人既係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開會紀錄」,則原審未予斟酌審認,並不違背法令,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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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0七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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