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蘇茂秋陳碧玉王仁貴張宗權高孟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上訴人
乙○○(原名陳又菘)
上訴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香吟律師
被上訴人
陳夫良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再審判決(九十七年度再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祭祀公業條例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祭祀公業未依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者,依本院最新見解,仍不失為非法人團體,自有當事人能力。本件被上訴人陳夫良祭祀公業經查雖尚未辦理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且於原審係以其管理人丁○○自己名義代為訴訟行為,但該公業既屬非法人團體,具有當事人能力,即應逕列其公業名義「陳夫良祭祀公業」為被上訴人,並以原管理人「丁○○」為其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徒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為:另案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判決(下稱第一九號判決)之理由,固為丁○○非為被上訴人(再審被告)陳夫良祭祀公業合法管理人之判斷,然原確定判決即前訴訟程序之原審九十五年度上字第二一八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並不受該第一九號判決之拘束。況第一九號判決(後訴)尚未確定,而原確定判決對該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又處於「前訴」之地位,即使「後訴」嗣經判決確定,其判決效力亦不及於「前訴」之原確定判決。上訴人(再審原告)以第一九號判決理由中之判斷,資為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依據,自無足取。此外,上訴人既不能舉證證明丁○○非為陳夫良祭祀公業合法管理人之事實,其主張丁○○代表該祭祀公業起訴係屬當事人不適格。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即無理由等論斷,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高 孟 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