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二號
- 上訴人
- 四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 被上訴人
- 德商朗德(國際)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6室
- 法定代理人
- 乙○○(SCHUBERT,Andres Hans-Herbert C.)
- 訴訟代理人
- 林元祥律師
史 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國貿上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依職權取捨證據、解釋意思表示,認定:被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及十二月間前後三次向上訴人訂購烤肉架組,約定交貨日期分別為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一月二十八日、二月二十五日,付款方式為TT-14DAYS,即上訴人有先交貨之義務。惟上訴人於契約成立後,延未交貨,嗣並要求被上訴人先給付貨款,被上訴人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同意先付款,但要求系爭貨品須於同年三月二十日中午十二時以前完成裝船,隨即於翌(十八)日匯款予上訴人,乃上訴人仍未及時交貨,自應負遲延責任。而被上訴人因未能趕上原訂船期,為避免對其客戶所負遲延責任擴大及維持商譽,乃改以空運方式交貨予其客戶,而受有空運與海運費用差價之損害,上訴人應予賠償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與判決結果無涉,原審未予論斷部分,泛言其理由不備;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對於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上訴部分,尤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按所謂受領遲延,係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依債之本旨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而言,故債務人如主張債權人應負受領遲延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自應由其就已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惟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上訴人謂應由債權人即被上訴人對於伊未依約定之期限為給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云云,自有誤會。又原審既認系爭空運與海運費用之差價,係被上訴人因上訴人給付遲延所受之實際損害,則其命上訴人賠償,自難謂不合理;至於上訴人所引香港Deacons 律師事務所Kwant To Pui執業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雖載有「法律上(指香港法律)雙方當事人得約定違約之一方違反約定時應承擔之後果及賠償……惟如賠償相關之計算程式與後果或可能發生的結果不具備合理之關連性者,通常法院將不會予以執行」等語,惟其全文係「當事人得約定違約之一方違反約定時應承擔之後果及賠償……,惟如約定之條款係屬刑事罰則之性質,且所約定之賠償金額或賠償之相關計算程式與後果或可能發生的結果不具備合理之關連性者,通常法院將不會予以執行;法院將改以判決賠償無辜當事人因違約當事人之違約所遭受之『實際損失』」(見原審卷第九二頁),可見所謂法院不會予以執行之約定,係指屬刑事罰責性質之約款,而非無辜一方所受之「實際損害」,是原審判命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該項實際損失,與該法律意見自無違背。
再系爭訂單條款記載賣方(即上訴人)未準時交貨時,須賠償買方(即被上訴人)因此所致之一切損失(包括空運費用)等語,係約定賣方給付遲延時,應對買方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此乃賣方原即應負之契約責任,顯難謂該條款係顯失公平。原審因其與判決結果無涉而未予一一論斷,亦無違背法令可言,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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