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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二四號

請求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蕭亨國葉勝利高孟焄吳麗女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二四號

上訴人
旭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久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被上訴人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字第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依職權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所論斷:上訴人承攬被上訴人發包之系爭工程,未能證明因施工期間物價變動,致其增加支出;且上訴人旭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總價新台幣(以下同)二千五百六十萬元承攬系爭工程後,將全部工程以一千六百零八萬四千元轉包上訴人久旺營造有限公司施作,嗣亦依約定之價格給付工程款,並未增加給付,尤難謂依其與被上訴人間原定價格給付,顯失公平等情,指摘其為不當;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關於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部分,尤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因情事變更為增加給付之判決,非全以物價變動為根據,並應依客觀之公平標準,審酌一方因情事變更所受之損失,他方因情事變更所得之利益,及其他實際情形,以定其增加給付之適當數額,本院著有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九七五號判例可資參照。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縱自訂約起至完工期間,鋼筋、混凝土等價格有所變動,惟既未證明因此受有不利益,則原審認其不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請求增加給付,自不違背法令;原審關於物價有無變動之論斷,其當否尚與判決結果無涉。另被上訴人於原審已抗辯「情事變更原則,在於衡平當事人間訂約之法律效果,除考量上訴人因物價指數變動後,就系爭工程實際增加之施工成本及伊所得之利益外,尚應參酌其餘實際情形,以核定增減給付之數額。上訴人對於施工期間,其成本是否超出採購契約及增加成本若干,均未能舉證證明,難認因物價指數調整受有損失」、「依上訴人提出之證據,反足以證明上訴人並未因物價指數變動而增加施工成本」等語(見原審卷㈠二○、卷㈡九○頁),則原審以上訴人未能證明其受有不利益為由,為其敗訴之判決,亦無認作主張可言,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二四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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