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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七九八號

支付命令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劉福聲鄭玉山劉靜嫻袁靜文沈方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七九八號

再抗告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得貹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一○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而該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五百二十一條亦有明定。復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寄存送達之處所如確為應受送達人當時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則於該處所為之寄存送達即為合法,送達之效力於寄存後之十日發生。易言之,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七號解釋參照),至於應受送達人究於何時前往領取應受送達之文書,或並未前往領取,該文書嗣經退還原送達法院,於送達之效力均無影響。本件原法院以:第一審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就該院九十八年度司促字第三五○一三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已對再抗告人之住所為合法之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即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經十日生送達效力,再抗告人未於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異議,系爭支付命令已告確定;再抗告人遲至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始對系爭支付命令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已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再抗告人雖謂其於九十九年四月六日始知悉,並據提出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閱卷聲請狀為論據,惟寄存送達既屬合法,再抗告人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入境,同年三月一日出境,至同年三月十七日入境;同年三月二十八日復出境,至同年四月七日入境,同年四月二十一日再出境,至同年四月二十六日入境,自系爭支付命令確定時起算三十日之不變期間,仍有居住其住所多時;且依再抗告人所主張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十三款之再審事由以觀,有無再審事由,從已送達之系爭支付命令本文及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與系爭支付命令同時送達)均可得知,難認有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之情事,均難認再抗告人自九十九年四月六日始知悉再審事由;又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只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自明。因債務人依同法第五百十六條對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故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其債權憑證之有無,與應否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再抗告人以債權憑證有偽造情事為理由,對於依督促程序而發之支付命令及假執行裁定聲請再審,核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尚有未合,交付借款憑證之有無與核發系爭支付命令無必然之關係;再抗告人主張可令相對人提出交付借款憑證資料或向第三人財新實業有限公司函查,據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再審事由,亦屬無稽,自難認其係自九十九年四月六日始知悉此項再審事由,其對系爭支付命令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已逾不變期間,自非合法。

因而維持第一審法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人對系爭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之裁定,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並無違誤(按:系爭支付命令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發生送達效力,因二十日異議期間屆滿日適逢春節假期,於假期屆滿翌日即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之,則對其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屆滿)。再抗告論旨,猶執其不變期間之起算,應以再抗告人於九十九年四月六日閱卷得知悉之時起算,指摘原裁定為不當,難謂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七九八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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