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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六號

聲請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林大洋沈方維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六號

再抗告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相對人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莊涵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一七一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再抗告人(即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八十四年起即為股票上市公司,遭甲○○、廖尚文、邱兆鑫、林登裕、陳光耀、陳鴻點等六人淘空資產,依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之一公司法第二十三條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等規定,須對信賴相對人不實財務報告而受損害之投資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茲投資人柯慧敏等三百二十二人已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將訴訟實施權授與伊,且本案求償金額高達新台幣(下同)四千一百零三萬八千二百九十元,相對人面對如此龐大求償金額,勢必先行脫產,為免證券集體訴訟程序冗長,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投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聲請免供擔保准予假扣押等語。原法院以:抗告係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原裁定不服之方法,相對人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裁定之當事人,裁定對其不利,且於裁定送達前知悉裁定,參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但書規定,自無不許抗告之理;縱台北地院裁定之送達未符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亦非阻卻抗告之要件。而再抗告人係依投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請求免供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台北地院裁定理由欄竟載有「復據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詞,已有不當;且再抗告人提出之證據,均與相對人有何逃匿、脫產,致再抗告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事無涉,充其量僅得認其已就請求之原因為必要之釋明,就假扣押之原因則未為任何說明,難謂已盡釋明之責。況相對人為一上市公司,現有資產遠大於再抗告人請求之金額,難認再抗告人就其對相對人之請求有何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假扣押原因。則台北地院准許再抗告人之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裁定假扣押,尚有未合等詞,因而廢棄台北地院准再抗告人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四千一百零三萬八千二百九十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以同金額為再抗告人供擔保或將再抗告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部分之裁定,駁回該部分再抗告人之聲請。

按保全程序具緊急性,如債權人取得准許保全之裁定後,久不執行,即與保全之目的有違,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增訂第三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是債權人逾期未聲請強制執行者,無待債務人或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即失其作為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據之聲請強制執行。惟該裁定本身仍然存在,並未因此失其效力,該裁定所載債務人自得據之聲明不服,以抗告程序請求救濟。查依卷附送達證書所示,台北地院之假扣押裁定已於九十八年三月六日送達債權人即再抗告人(見該院卷一七九頁),而債權人迄未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為再抗告人及相對人所不爭,台北地院假扣押裁定就再抗告人部分而言,於原法院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為裁定前,已失其作為執行名義之效力。相對人就此不利益之裁定提起抗告,請求廢棄,自屬有據。原法院將台北法院此部分裁定廢棄,駁回再抗告人此部分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則無二致,原裁定仍應予以維持。

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此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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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六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