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君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君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君印因贓物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經立法院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並於同年月 23日經總統公布,而於同年月25日施行,然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因新舊法併合處罰之規定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合處罰之,合先敘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 6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其中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稽。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贓物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1年5月30日 │101年10月6日 │101年11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 │案號 │察署101年度毒偵字 │察署101年度毒偵字 │署102年度偵字第294、│ │ │第250號 │第396號 │325號 │ ├───┬──────┼─────────┼─────────┼──────────┤ │ │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290號│102年度東簡字第3號│103年度易字第4號 │ │ ├──────┼─────────┼─────────┼──────────┤ │ │判 決 日 期 │101年10月31日 │102年2月20日 │103年4月29日 │ ├───┼──────┼─────────┼─────────┼──────────┤ │ │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290號│102年度東簡字第3號│103年度易字第4號 │ │ ├──────┼─────────┼─────────┼──────────┤ │ │確 定 日 期 │101年11月26日 │102年3月15日 │103年5月2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是 │ 是 │ 是 │ │件 │ │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 │ │察署101年度執字第 │察署102年度執字第 │署103年度執字第1162 │ │ │1817號 │479號 │號 │ │ ├─────────┴─────────┼──────────┤ │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執行中 │未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