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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昱維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劭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劭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劭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亦為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所明定。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固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本件受刑人於知悉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仍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蔡劭軍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乃向本院為本件聲請。經審核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爰依前揭規定,斟酌受刑人之犯罪傾向、犯罪態樣、各犯罪行為間之聯繫、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及矯正受刑人與預防再犯之必要性等因素,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及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內,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與附表其餘編號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下,亦已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蔡劭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年3月 有期徒刑4年1月,共2次 有期徒刑3年11月 犯罪日期  108.12.13 108.10.23 1.108.06.11 2.108.06.25 108.06.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10號 臺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3號 臺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3號 臺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52號 109年度訴字第133號 109年度訴字第133號 109年度訴字第133號  判 決日 期 109.06.30 110.01.08 110.01.08 110.01.0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52號 109年度訴字第133號 109年度訴字第133號 109年度訴字第133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09.07.28 110.02.09 110.02.09 110.02.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否   備註  臺東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5號 臺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3號 臺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3號 臺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3號   執行中 編號2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未執行。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轉讓禁藥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9月,共2次 有期徒刑3年8月,共7次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共3次 犯罪日期  1.108.10.05 2.108.06.16 1.108.04.27 2.108.04.30 3.108.07.14 4.108.07.16 5.108.10.01 6.108.10.05 7.108.02.28 108.06.20 1.108.06.14 2.108.06.14 3.108.06.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3號 臺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3號 臺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3號 臺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33號 109年度訴字第133號 109年度訴字第133號 109年度訴字第133號  判 決日 期 110.01.08 110.01.08 110.01.08 110.01.0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33號 109年度訴字第133號 109年度訴字第133號 109年度訴字第133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0.02.09 110.02.09 110.02.09 110.02.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   備註  臺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3號 臺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3號 臺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4號 臺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4號   編號2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未執行。  編號7、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未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6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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