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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朱貴蘭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雲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雲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彭雲明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同時衡酌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類型、各犯行間時間關聯性及受刑人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貴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聲字第205號     彭雲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 案號 判決 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民國98年9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70號 99年5月27日 均同左 99年6月21日 2 共同犯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2次) 98年8月25日 (聲請書誤載為98年10月14日應予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825號 99年6月24日 均同左 99年7月23日 3 共同犯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5次) (聲請書誤載為9月應予更正) 98年10月6日、同年月8日、同年月14日(聲請書漏載98年10月6日、同年月8日應予補充) 臺中高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825號 99年6月24日 最高法院100年台非字第303號 (聲請書誤載為臺中高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825號應予更正) 99年7月23日 4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8月 98年7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38號 102年8月15日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390號 102年10月31日 5 踰越門扇竊盜 有期徒刑7月 98年9月8日 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24、第277號 104年10月30日 均同左 106年2月7日 備註 編號1至4: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5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