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彭雲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雲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彭雲明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同時衡酌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類型、各犯行間時間關聯性及受刑人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聲字第205號 彭雲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 案號 判決 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民國98年9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70號 99年5月27日 均同左 99年6月21日 2 共同犯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2次) 98年8月25日 (聲請書誤載為98年10月14日應予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825號 99年6月24日 均同左 99年7月23日 3 共同犯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5次) (聲請書誤載為9月應予更正) 98年10月6日、同年月8日、同年月14日(聲請書漏載98年10月6日、同年月8日應予補充) 臺中高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825號 99年6月24日 最高法院100年台非字第303號 (聲請書誤載為臺中高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825號應予更正) 99年7月23日 4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8月 98年7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38號 102年8月15日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390號 102年10月31日 5 踰越門扇竊盜 有期徒刑7月 98年9月8日 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24、第277號 104年10月30日 均同左 106年2月7日 備註 編號1至4: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