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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偉達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彭雲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1年度執更丙字第23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彭雲明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20年6月確定,而其中附表一編號10所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判決據以宣告強制工作3年之規定(本院按:即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違憲,且該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部分因已與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如前,核屬未執行完畢之情形,是前開強制工作縱經執行完畢,自仍應於違憲範圍內,折抵有期徒刑或以註明之方式換發執行指揮書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而裁判確定後即生執行力,除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或變更者外,檢察官應據以執行,則檢察官依確定之裁判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414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526號裁定理由參照)。

三、本院茲判斷如下:

(一)查聲明異議人前因竊盜等確定案件,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6月(下稱本案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21號裁定抗告駁回、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676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現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以執行未畢;及聲明異議人曾經本案裁判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確定判決,併予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下稱本案強制工作),其嗣於103年5月1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本案強制工作,至106年4月6日免予繼續執行而出所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6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21號)、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676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11年度執更丙字第232號)各1份在卷可稽,是此等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次核本案裁判於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以執行前,均未有何因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等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憑,則揆諸前開說明,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確定之本案裁判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

(三)至聲明異議意旨固執詞已執行完畢之本案強制工作,於相關規定經宣告違憲後,應得折抵刑期云云。而本院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之解釋文雖宣告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均已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所不符;惟查該等規定之效力依前開解釋文,俱僅係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要非溯及失效,且該解釋文業同時就可折抵刑期對象、範圍皆予明確限制,而為:「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確定終局裁判所宣告之強制工作,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應免予執行;受處分人應另執行徒刑者,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檢察官指揮執行徒刑之日止,其在原勞動場所等候執行徒刑之期間,應算入執行徒刑之期間。」等語之諭知,明顯未及於已執行之強制工作期間,以上併有理由書所載:「……法院依系爭規定一至七宣告強制工作,自屬合法有效,亦不因本解釋而生實質違法情事,縱嗣經本解釋宣告違憲,係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亦無從否定過去符合憲法要求具公益性質之法秩序事實……。」等語可資相佐,則本案強制工作既係原確定判決依當時有效之法律即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為,顯無合法性疑義,而得否折抵刑期亦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予以限制如前,是聲明異議人認其業經執行完畢之本案強制工作應折抵刑期,自於法無據,尤不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之執行指揮有所違法或不當情事。

(四)從而,聲明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8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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