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冠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冠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冠雄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2年9月12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宣告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其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證,則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收受後表示無意見等情,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聲字第110號 曾冠雄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賭博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間至111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265號 112年8月7日 均同左 112年9月12日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5月25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請書誤載為「114」年度應予更正)金上訴字第1290、1291號 113年9月27日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61號 114年1月21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10月 112年6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5月29日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399號 113年12月19日 均同左 114年2月3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1年5月 112年5月2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71號 114年2月20日 均同左 114年4月2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5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215號 114年3月6日 均同左 114年4月29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5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23號 114年4月11日 均同左 114年8月8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①有期徒刑1年5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③有期徒刑1年6月 ①112年5月2日 ②112年5月2日 ③112年5月2日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9號 114年7月22日 均同左 1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