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東簡字第1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呂煜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東簡字第156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一行補充「甲○○(原名彭振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6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聲戒字第21號向本院聲請令入強制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獲准,以93年度毒聲字第9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3年9月22日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4年4月20日停止戒治出所,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2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2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已有施用毒品之犯罪前科紀錄,且已至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仍再度違反禁令施用毒品,顯見其戒除毒癮意志不堅,惟施用毒品之動機及目的僅在求一己快感,戕害己身,犯罪所生之危害尚非重大,復於犯後否認犯行,然本院依卷附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其他現存證據,已足認被告犯行,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呂煜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添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東簡字第156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