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東簡字第3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東簡字第3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臺東簡易庭於民國96年1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民國63年12月3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65年12月3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63年12月30日」,顯係「民國65年12月30日」之誤寫,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結果1 紙在卷可稽,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