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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東簡字第40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東簡字第407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7行「於民國97年4月6日中午12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97年4月9日前3、4日之中午某時」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偉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東簡字第40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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