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東簡字第40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馬培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東簡字第4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犯罪事實欄第3行「98年4月28日執行完畢」應補充更正為「97年4月23日,另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與前案接續執行,於98年4月27日執行完畢」,再第4行「在臺東縣臺東市○○街51號前提」之「提」字為贅載應予刪除。另補充保管條1紙及扣案之鑰匙1支為證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毒品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及6月確定,於98年4月27日接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供已代步之用而竊取機車,且有多次前科紀錄,素行不佳,學歷為國中畢業,其犯罪之手段尚屬和平,又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鑰匙1支,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件係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並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經檢察官同意記明筆錄後,本院依檢察官表明求刑而為之科刑判決,且核未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 第4項各款情形,依同法第455條之1 第2項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馬培基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東簡字第402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