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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東簡字第8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東簡字第87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犯罪事實欄第1點第1至3行前案紀錄部分補充為「甲○○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55、38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確定,上述4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88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於96年11月1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本案被告甲○○提供由董誠讚(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3421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所申辦之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信門號SIM卡,以相當於新臺幣1千元之代價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黑龍」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換取毒品施用。該詐欺集團成員並因而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郭清松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永敬安(所涉幫助詐欺罪嫌,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8年度花簡字第47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所申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民權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以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參與犯罪,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並應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換取毒品,竟提供上開行動電信公司門號之SIM卡供他人從事不法使用,間接導致犯罪集團因使用上開SIM卡之門號為詐騙犯行,阻礙警方之查緝,致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困難,更造成被害人財物之損失,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造成之危害非輕,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手段、動機、被告販賣門號所得利益及被害人受騙金額之多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上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信門號SIM卡,雖係供其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惟該行動電話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信門號SIM卡非違禁物,且未經扣案,迄今仍未取回,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書記官 石佳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東簡字第87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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