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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4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248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497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俊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陳俊緯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42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93年12月2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16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47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又:㈠於97年間,因妨害公務、贓物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 45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㈡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與上揭㈠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接續執行後,在98年8 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而於100 年3 月22日晚間8 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街12之1 號13樓2 室,分別以摻入香菸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以吸食器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100 年3 月23日下午4 時5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俊緯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紙。

三、核被告陳俊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非法持有第

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各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前㈠於97年間,因妨害公務、贓物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45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㈡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與上揭㈠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接續執行後,在98年8 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其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且除上開所述論罪科刑紀錄外,被告尚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審易字第1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1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足認其並未因此有所警惕而仍心存僥倖,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48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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