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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矚易字第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謝順輝翁毓潔林虹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易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彭耀興
選任辯護人
桂梅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2日100年度矚易字第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彭耀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彭耀興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林虹翔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矚易字第5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