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3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貫世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
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15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貫世因恐嚇等3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附表編號三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858號判決1份附卷可參,承前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而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無聲請權,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竊盜 │恐嚇取財未遂│幫助恐嚇取財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終了日期│98年2月13日 │98年2 月13日│98年2 月6日 │ ├──────┼───────┼──────┼───────┤ │偵 查 機 關 │板橋地檢98年度│同左 │桃園地檢98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764號 │ │偵字第6063 、 │ │ │ │ │9638號 │ ├───┬──┼───────┼──────┼───────┤ │ │法院│臺灣高院 │同左 │同左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同左 │99年度上易字第│ │ │ │1991 號 │ │2858號 │ │ ├──┼───────┼──────┼───────┤ │事實審│判決│98年10月14日 │同左 │100年3月8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院 │同左 │同左 │ │ ├──┼───────┼──────┼───────┤ │確 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同左 │99年度上易字第│ │判 決│ │1991 號 │ │2858號 │ │ ├──┼───────┼──────┼───────┤ │ │日期│98年10月14日 │同左 │100 年3 月8日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刑法第346 條│刑法第30條第1 │ │ │1項 │第3 項、第1 │項前段、第346 │ │ │ │項 │條第1 項 │ ├──────┼───────┴──────┼───────┤ │備 考 │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