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字第7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7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袁通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袁通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累犯,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