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宏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5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宏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宏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於民國98年3 月7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9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羅宏禎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於97年4 月26日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於97年6 月14日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01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14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揭97年度審訴字第157 號判決所處之刑、97年度審訴字第345 號判決所處之刑及97年度審訴字第3017號判決就受刑人於97年4 月26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9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另前揭98年度壢簡字第1470號判決所處之刑,及97年度審訴字第3017號判決就受刑人於97年6 月14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9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1月接續執行,於98年3 月7 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291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