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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50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羅國鴻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150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榮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2842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5 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葉榮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葉榮勝有下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及前科:

⑴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6 月17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83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88年9 月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2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46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396號裁定停止戒治,且於89年10月31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0年3 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89年度壢簡字第5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⑵於95年間另因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製造子彈)、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有子彈)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4 月,併科罰金20,000元,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8 月,併科罰金110,000 元確定;於同年間次因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6年間復因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同年間又因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6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7年間再因⑥贓物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虎簡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①②罪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08號裁定,各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減刑後有期徒刑部分,並與不得減刑之③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並與①②罪罰金易服勞役部分及④⑤⑥罪入監接續執行後,於99年7 月19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已於99年10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後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二)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 年5 月11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縣楊梅市某賓館內,以玻璃球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1 年5 月13日上午9 時50分許,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內,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吳忻蒨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504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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