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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62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翊哲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62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政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1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吳政芳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吳政芳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3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又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73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認強制戒治成效評定合格,復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96 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保護管束,迄89年2 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停止戒治未經撤銷,強制戒治視為已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偵字第16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為下列犯行:①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1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上訴後,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468 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②又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壢簡字第13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③另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 2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④繼於同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9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上訴後,歷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290號及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526 號判決分別判處上訴駁回確定;⑤再經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4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②③④⑤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聲減字第136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2 月確定後,又與①之案件,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56號裁定減刑為2 分之1 ,再經同裁定分別就①②案件之得減刑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就③⑤案件之得減刑罪刑,與④案件之不得減刑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7年10月確定,而與上揭①②案件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接續執行,於99年8 月27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迄100 年7 月2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12月8 日上午9 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境內某不詳之處所,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在桃園縣龍潭鄉○○路○○段675 巷56之7 號為警查獲,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鴉片類代謝物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要旨欄所載前案科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林宜亭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62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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