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64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64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支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38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江支舜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江支舜前㈠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2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6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揭㈡㈢各罪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11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後,與上開㈠之罪刑接續執行,在99年10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於100 年9 月10日凌晨4 時21分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標」之成年男子,分乘車牌號碼RH7 -153 號輕型機車與L3R -591 號重型機車,在行經桃園縣平鎮市○○街55號之義興國小旁時,見張朝凱所有之車牌號碼L2-8809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該處,竟即與「阿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由江支舜在旁把風,「阿標」則持自備之鑰匙1 把(未據扣案)打開車門後,再啟動電門而竊取之,再於其後某時,將之棄置在新北市○○區○○路60巷口。嗣因張朝凱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並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江支舜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張朝凱在警詢中之指訴。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尋獲電腦輸入單、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三、核被告江支舜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與「阿標」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被告已有上開所述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正途營生,僅因貪圖己利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危害社會治安且缺乏尊重他人之觀念,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阿標」用以竊取上開車輛所用之鑰匙1 把,因未據扣案,且被告亦供稱其不知究為何人所有,為免造成將來執行之不便,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貞元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64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