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4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開發
- 選任辯護人
- 劉楷律師
段思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183號),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柯開發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柯開發為設在桃園縣龜山鄉○○村○○街35號1 樓國毓精機有限公司(下稱國毓精機公司),並為國毓精機公司經辦會計人員,其明知該公司會計帳目等業務之處理,均應據實編製相關憑證及文書,使國家機關得以正確核課稅捐,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延續、反覆之單一犯意,明知國毓精機公司於民國95 年1月起至95年4 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公司之事實,竟以國毓精機公司之名義,多次填製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張數、銷售額、稅額皆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分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公司,充當該等公司向國毓精機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再由附表一編號1 至2 所示之公司持上揭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而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捐共計新臺幣(下同)5,526,641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三、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柯開發於檢察官偵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為之自白,被告及其辯護人並未主張係以不正方法取得自白或筆錄記載與實際所述不符合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此外,復查無證據證明係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且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第158 條之2 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供述證據屬傳聞證據部份,被告及其辯護人就上開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審理中,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復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前揭規定說明,自得為證據。
㈢本件其餘非供述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無證據能力,復查其取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而認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開發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67頁),核與證人即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承辦人黃盛德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偵查卷第18頁),復有附表二所示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㈠按被告柯開發於95年1 月起至95年4 月間虛開不實發票交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公司之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關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罰則規定於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修正前規定罰則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 條亦經修正,詳後述),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
㈡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法第2 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 年 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行為後,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茲就修正前後比較分述如下:
⒈關於罰金刑: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故修正前刑法規定罰金之最低數額為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後刑法規定罰金之最低數額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 條 第1 項之罪,其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既較修正前提高,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
⒉關於想像競合犯:修正後刑法第55條就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增列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之科刑限制,係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變更,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最高法院95年11月7 日第21次刑庭會議意旨參照)。
㈢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本件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整體適用有利於被告即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
三、論罪科刑:
㈠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柯開發係國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處理該公司之帳務,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67頁),是被告自乃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經辦會計人員,其填製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不實統一發票交付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公司,經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並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用以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上開營利事業逃漏營業稅。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
㈡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反覆、延續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故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意涵、實現該犯罪之必要手段、該犯罪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判斷之。查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雖有多次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應僅論以一罪。被告係各以一行為犯上開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刑度較重之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㈢至公訴意旨以被告明知國毓公司自95年1 月起至95年4 月止,並無實際銷貨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國毓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予附表一編號2 至3 所示之鴻億精機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鴻億公司)及紘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紘映公司),總計開立發票19紙,銷售額共為1,177,641,600 元,而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惟查鴻億公司及紘映公司在上開期間係全部虛銷虛進之「虛設行號」,業據證人黃盛德於本院訊問時,供述綦詳(見本院卷第29頁背面),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0 年12月2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02058780號函所附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涉嫌虛設行號進銷項情形分析表1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審訴卷第41頁至第45頁),則鴻億公司及紘映公司本身既無從構成逃漏稅犯行,則縱其持被告填製之上開不實發票,亦無繳納營業稅而有逃漏營業稅之可言,被告自亦不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稅犯行,然此部分犯嫌與上揭論罪科刑部分具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以虛偽開立發票交付其他公司,幫助其他公司得以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兼衡本件逃漏營業稅之金額與被告所獲利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及其智識程度,目前資力並不寬裕之生活狀況暨犯罪動機、手段、目的與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被告本件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減刑基準日以前,且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 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形,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期2 分之1 。又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1 條 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依95 年5月17日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此條例已於98年4 月29日廢止)第2 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 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以被告本件所犯為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又經減刑至有期徒刑6 月以下,依前揭減刑條例第9 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 條第2項,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 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亮佑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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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發票字軌號碼│發票所在卷頁 │銷售額(新臺幣) │扣抵稅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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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世晟針織有限公司│ 1 │LU00000000 │99他字5943號卷㈠│200萬元 │10萬元 │
│ │ │ │ │第296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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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濠鉦實業有限公司│ 10 │KU00000000 │卷內無左列發票影│1億853萬2829元 │542萬6641元 │
│ │ │ │KU00000000 │本 │ │ │
│ │ │ ├──────┼────────┤ │ │
│ │ │ │LU00000000 │99他字5943號卷㈠│ │ │
│ │ │ │LU00000000 │第142 頁背面至 │ │ │
│ │ │ │LU00000000 │143 頁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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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鴻億精機科技有限│ 1 │KU00000000 │99他字5943號卷㈠│348萬7040元 │17萬4352元 │
│ │公司 │ │ │第172 頁背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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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紘映實業有限公司│ 18 │LU00000000 │99他字5943號卷㈠│11億7415萬4560元 │5870萬7728元 │
│ │ │ │LU00000000 │第261 至264 頁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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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30 │ │ │12億8817萬4429元 │6440萬87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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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幫助逃漏稅額5,526,6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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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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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證 據 │ 所在卷頁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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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財政│署99他字59│ │
│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刑事案│43號卷㈠第│ │
│ │件移送書 │2 頁至第3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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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財政│署99他字59│ │
│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43號卷㈠第│ │
│ │件稽查報告 │4 頁至第9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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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財政│署99他字59│ │
│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43號卷㈠第│ │
│ │分局96年4 月3 日北區國稅│10頁 │ │
│ │桃縣三字第0960010886號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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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財政│署99他字59│ │
│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43號卷㈠第│ │
│ │分局涉嫌虛設行號簽報單(│11頁至第13│ │
│ │簽稿並陳)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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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營業│署99他字59│ │
│ │人取得虛設行號國毓精機有│43號卷㈠第│ │
│ │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查派表│13頁背面至│ │
│ │ │第1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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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專案│署99他字59│ │
│ │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43號卷㈠第│ │
│ │ │14頁背面至│ │
│ │ │第1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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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專案│署99他字59│ │
│ │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43號卷㈠第│ │
│ │ │15頁背面至│ │
│ │ │第1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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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專案│署99他字59│ │
│ │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43號卷㈠第│ │
│ │ │16頁背面至│ │
│ │ │第1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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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專案│署99他字59│ │
│ │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43號卷㈠第│ │
│ │ │17頁背面至│ │
│ │ │第1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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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專案│署99他字59│ │
│ │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43號卷㈠第│ │
│ │ │19頁背面至│ │
│ │ │第23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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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專案│署99他字59│ │
│ │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43號卷㈠第│ │
│ │ │24頁至第25│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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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專案│署99他字59│ │
│ │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43號卷㈠第│ │
│ │ │25頁背面至│ │
│ │ │第26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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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全戶│署99他字59│ │
│ │戶籍資料查詢清單 │43號卷㈠第│ │
│ │ │27頁至第27│ │
│ │ │頁背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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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財政│署99他字59│ │
│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43號卷㈠第│ │
│ │分局95年5 月18日北區國稅│28頁至第29│ │
│ │桃縣三字第0951035283號函│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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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國毓│署99他字59│ │
│ │精機說明書 │43號卷㈠第│ │
│ │ │29頁背面至│ │
│ │ │第3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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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營業│署99他字59│ │
│ │人逾期未自動報繳營業稅欠│43號卷㈠第│ │
│ │稅催繳通知書 │31頁背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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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營業│署99他字59│ │
│ │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43號卷㈠第│ │
│ │ │32頁至第34│ │
│ │ │頁背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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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國毓│署99他字59│ │
│ │精機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相│43號卷㈠第│ │
│ │關資料(經濟部函、有限公│35頁至第54│ │
│ │司變更登記表等) │頁背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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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中和│署99他字59│ │
│ │稽徵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43號卷㈠第│ │
│ │紘映實業) │55頁至第56│ │
│ │ │頁背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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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財政│署99他字59│ │
│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43號卷㈠第│ │
│ │分局95年12月14日北區國稅│57頁 │ │
│ │桃縣三字第0950019655號函│ │ │
│ │(國毓精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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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國毓│署99他字59│ │
│ │精機談話筆錄 │43號卷㈠第│ │
│ │ │58頁至第58│ │
│ │ │頁背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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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國毓│署99他字59│ │
│ │精機課稅資料調查表 │43號卷㈠第│ │
│ │ │6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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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國毓│署99他字59│ │
│ │精機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43號卷㈠第│ │
│ │ │6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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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申報│署99他字59│ │
│ │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 │43號卷㈠第│ │
│ │ │67頁背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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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國毓│署99他字59│ │
│ │精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43號卷㈠第│ │
│ │報書影本(401) │68頁至第68│ │
│ │ │頁背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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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國毓│署99他字59│ │
│ │精機進項來源明細 │43號卷㈠第│ │
│ │ │69頁至第69│ │
│ │ │頁背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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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營業│署99他字59│ │
│ │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43號卷㈠第│ │
│ │表(國毓精機) │70頁至第73│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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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營業│署99他字59│ │
│ │人統一發票清單(國毓精機│43號卷㈠第│ │
│ │) │74頁至第75│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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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財政│署99他字59│ │
│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5 │43號卷㈠第│ │
│ │月7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75頁背面至│ │
│ │90020857號函 │第頁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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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財政│署99他字59│ │
│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43號卷㈠第│ │
│ │徵所99年6 月18日北區國稅│82頁背面至│ │
│ │中和三字第0990021547號函│第89頁 │ │
│ │暨附件(裁決書及相關資料│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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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界染│署99他字59│ │
│ │企業說明書、財政部臺灣省│43號卷㈠第│ │
│ │北區國稅局95年6 月16日北│91頁背面至│ │
│ │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510365│第118 頁背│ │
│ │14號函、郵局存證信函、刑│面 │ │
│ │事告訴狀、土遞所有權狀等│ │ │
│ │與界染企業逃漏稅相關之資│ │ │
│ │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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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財政│署99他字59│ │
│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5 │43號卷㈠第│ │
│ │月4 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118 頁背面│ │
│ │0991029292號函(元泉染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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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統一│署99他字59│ │
│ │發票影本(濠鉦企業開予國│43號卷㈠第│ │
│ │毓精機) │119 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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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統一│署99他字59│ │
│ │發票影本(元泉染整開予國│43號卷㈠第│ │
│ │毓精機) │119 頁背面│ │
│ │ │至第122 頁│ │
│ │ │背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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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銷項│署99他字59│ │
│ │去路明細(國毓精機) │43號卷㈠第│ │
│ │ │139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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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營業│署99他字59│ │
│ │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43號卷㈠第│ │
│ │表(紘映實業) │139 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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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財政│署99他字59│ │
│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43號卷㈠第│ │
│ │分局95年5 月23日函暨附件│141 頁至第│ │
│ │(濠鉦實業向國毓精機進貨│160頁 │ │
│ │當期申報之送貨單、簽收單│ │ │
│ │、進貨發票影本、出口報單│ │ │
│ │、合約書影本、支票影本、│ │ │
│ │付款證明及進銷存明細表等│ │ │
│ │相關資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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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濠鉦│署99他字59│ │
│ │實業開予國毓精機支票影本│43號卷㈠第│ │
│ │ │161 頁背面│ │
│ │ │至第17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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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濠鉦│署99他字59│ │
│ │實業匯款予紘映實業之匯款│43號卷㈠第│ │
│ │委託書影本 │16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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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國毓│署99他字59│ │
│ │精機銷貨予紘映實業之統一│43號卷㈠第│ │
│ │發票影本 │17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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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國毓│署99他字59│ │
│ │精機銷貨予鴻億針織之統一│43號卷㈠第│ │
│ │發票影本 │172頁背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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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財政│署99他字59│ │
│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1 │43號卷㈠第│ │
│ │月5 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173 頁至第│ │
│ │0960010496號函附鴻億針織│177頁背面 │ │
│ │第一銀行帳號050600帳戶開│ │ │
│ │戶資料、交易明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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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合約│署99他字59│ │
│ │書(國毓精機與鴻億針織)│43號卷㈠第│ │
│ │ │178 頁背面│ │
│ │ │至第17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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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財政│署99他字59│ │
│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5 │43號卷㈠第│ │
│ │月10日刑事案件移送書(鴻│179 頁背面│ │
│ │億精機涉嫌逃漏稅) │至第18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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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交易│署99他字59│ │
│ │帳戶一覽表 │43號卷㈠第│ │
│ │ │203 頁至第│ │
│ │ │205頁背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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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財政│署99他字59│ │
│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43號卷㈠第│ │
│ │徵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紘│206 頁至第│ │
│ │映實業) │20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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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財政│署99他字59│ │
│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43號卷㈠第│ │
│ │經海關通報出口報價異常談│208 頁至第│ │
│ │話記錄 │209頁背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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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國毓│署99他字59│ │
│ │精機95年開立統一發票予紘│43號卷㈠第│ │
│ │映實業明細 │210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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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財政│署99他字59│ │
│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43號卷㈠第│ │
│ │徵所96年10月24日北區國稅│210 頁背面│ │
│ │中和三字第0960025963號函│至第213 頁│ │
│ │附紘映實業疑似循環對開或│ │ │
│ │進銷對開冒退營業稅相關資│ │ │
│ │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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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財政│署99他字59│ │
│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43號卷㈠第│ │
│ │徵所95年12月13日北區國稅│213 頁背面│ │
│ │中和三字第0950027277號函│至第218 頁│ │
│ │附紘映實業與國毓精機交易│ │ │
│ │相關資料(合約書、財產目│ │ │
│ │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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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濠鉦│署99他字59│ │
│ │實業與紘映實業台幣支票存│43號卷㈠第│ │
│ │款交易明細查詢 │229 頁背面│ │
│ │ │至第230 頁│ │
│ │ │背面 │ │
├───┼────────────┼─────┼────┤
│ 5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紘映│署99他字59│ │
│ │實業聯邦銀行、第一銀行支│43號卷㈠第│ │
│ │票存款帳戶交易明細 │231 頁至第│ │
│ │ │236 頁 │ │
├───┼────────────┼─────┼────┤
│ 53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臺灣桃園地│ │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紘映│署99他字59│ │
│ │實業出口報單影本 │43號卷㈠第│ │
│ │ │236 頁背面│ │
│ │ │至第250 頁│ │
│ │ │背面 │ │
├───┼────────────┼─────┼────┤
│ 54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紘映│署99他字59│ │
│ │實業開予國毓精機之支票影│43號卷㈠第│ │
│ │本、匯款申請書影本 │250 頁背面│ │
│ │ │至第259頁 │ │
├───┼────────────┼─────┼────┤
│ 5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國毓│署99他字59│ │
│ │精機對紘映實業出貨單影本│43號卷㈠第│ │
│ │ │259 頁背面│ │
│ │ │至第260 頁│ │
├───┼────────────┼─────┼────┤
│ 5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國毓│署99他字59│ │
│ │精機開予紘映實業之統一發│43號卷㈠第│ │
│ │票影本 │260 頁背面│ │
│ │ │至第264頁 │ │
├───┼────────────┼─────┼────┤
│ 5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紘映│署99他字59│ │
│ │實業開戶資料及開予國毓精│43號卷㈠第│ │
│ │機之支票影本 │265 頁至第│ │
│ │ │271頁背面 │ │
├───┼────────────┼─────┼────┤
│ 5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紘映│署99他字59│ │
│ │實業台北富邦銀行開戶資料│43號卷㈠第│ │
│ │ │272 頁背面│ │
│ │ │至第273 頁│ │
│ │ │背面 │ │
├───┼────────────┼─────┼────┤
│ 59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紘映│署99他字59│ │
│ │實業付款予國毓精機之匯款│43號卷㈠第│ │
│ │委託書、存摺存入憑條、取│274 頁至第│ │
│ │款憑條、現金收入傳票、轉│282頁 │ │
│ │帳支出傳票、支票影本等相│ │ │
│ │關文件 │ │ │
├───┼────────────┼─────┼────┤
│ 6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紘映│署99他字59│ │
│ │實業第一商業銀行帳號2713│43號卷㈠第│ │
│ │0000000 支票存款帳戶開戶│284 頁至第│ │
│ │資料及交易明細 │284頁背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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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紘映│署99他字59│ │
│ │實業開予濠鉦實業、國毓精│43號卷㈠第│ │
│ │機之支票影本 │285 頁至第│ │
│ │ │288頁 │ │
├───┼────────────┼─────┼────┤
│ 6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紘映│署99他字59│ │
│ │實業大額通貨交易資料 │43號卷㈠第│ │
│ │ │288 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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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紘映│署99他字59│ │
│ │實業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43號卷㈠第│ │
│ │2121帳戶開戶資料暨開予國│290 頁背面│ │
│ │毓精機之支票存入相關資料│至第293頁 │ │
├───┼────────────┼─────┼────┤
│ 64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國毓│署99他字59│ │
│ │精機95年度開立支票與濠鉦│43號卷㈠第│ │
│ │實業明細 │294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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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財政│署99他字59│ │
│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43號卷㈠第│ │
│ │銷售與稅額申報書影本(40│295 頁 │ │
│ │1 )(世晟針織) │ │ │
├───┼────────────┼─────┼────┤
│ 6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國毓│署99他字59│ │
│ │精機與世晟針織交易相關文│43號卷㈠第│ │
│ │件(買賣合約書、轉帳傳票│294 頁背面│ │
│ │、統一發票、支票、匯款回│至第297頁 │ │
│ │條影本) │ │ │
├───┼────────────┼─────┼────┤
│ 6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世晟│署99他字59│ │
│ │針織開予國毓精機之支票影│43號卷㈠第│ │
│ │本 │299頁背面 │ │
├───┼────────────┼─────┼────┤
│ 6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濠鉦│署99他字59│ │
│ │實業開立予國毓精機之支票│43號卷㈠第│ │
│ │影本 │301頁 │ │
├───┼────────────┼─────┼────┤
│ 69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臺灣桃園地│ │
│ │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方法院檢察│ │
│ │第0990026096號函附之濠鉦│署99他字59│ │
│ │實業匯款予國毓精機之匯款│43號卷㈠第│ │
│ │申請書回條影本 │301頁 │ │
├───┼────────────┼─────┼────┤
│ 7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臺灣桃園地│ │
│ │0 年12月22日北區國稅審四│方法院檢察│ │
│ │字第1001058780號函附國毓│署100 審訴│ │
│ │精機等9 家營業人涉嫌開立│字2504號卷│ │
│ │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第36頁至第│ │
│ │漏營業稅之相關資料(營業│80頁 │ │
│ │狀況一覽表、移送書影本、│ │ │
│ │涉嫌虛設行號進銷項情形分│ │ │
│ │析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 │
│ │作業、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 │
│ │稅局查緝案件分析表) │ │ │
├───┼────────────┼─────┼────┤
│ 7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本院101 年│ │
│ │1 年6 月4 日北區國稅審四│度訴字第14│ │
│ │字第1011022619號函 │6 號卷第47│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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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本院101 年│ │
│ │1 年6 月4 日北區國稅審四│度訴字第14│ │
│ │字第1011022619號函附件1 │6 號卷第48│ │
│ │:國毓精機循環交易情形相│頁至第51頁│ │
│ │關資料(涉嫌對開及循環開│ │ │
│ │立分析表、申報書(按年度│ │ │
│ │)跨中心查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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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本院101 年│ │
│ │1 年6 月4 日北區國稅審四│度訴字第14│ │
│ │字第1011022619號函附件2 │6 號卷第52│ │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頁 │ │
│ │99 年3月12日北區國稅審四│ │ │
│ │字第0990002579號刑事案件│ │ │
│ │移送書(濠鉦實業涉嫌逃漏│ │ │
│ │稅162萬4,074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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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本院101 年│ │
│ │1 年6 月4 日北區國稅審四│度訴字第14│ │
│ │字第1011022619號函附件3 │6 號卷第53│ │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頁 │ │
│ │99 年5月10日北區國稅審四│ │ │
│ │字第0990020868號刑事案件│ │ │
│ │移送書(鴻億精機涉嫌逃漏│ │ │
│ │稅13萬72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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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本院101 年│ │
│ │1 年6 月4 日北區國稅審四│度訴字第14│ │
│ │字第1011022619號函附件4 │6 號卷第54│ │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頁 │ │
│ │100年6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 │ │
│ │字第1000020823號刑事案件│ │ │
│ │移送書(紘映實業涉嫌逃漏│ │ │
│ │稅1,908萬7,644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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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本院101 年│ │
│ │1 年6 月4 日北區國稅審四│度訴字第14│ │
│ │字第1011022619號函附件5 │6 號卷第55│ │
│ │:紘映實業循環交易情形相│頁至第56頁│ │
│ │關資料(涉嫌對開及循環開│ │ │
│ │立分析表、申報書(按年度│ │ │
│ │)跨中心查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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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本院101 年│ │
│ │1 年6 月4 日北區國稅審四│度訴字第14│ │
│ │字第1011022619號函附件6 │6 號卷第57│ │
│ │:鴻億精機循環交易情形相│頁 │ │
│ │關資料(涉嫌對開及循環開│ │ │
│ │立分析表、申報書(按年度│ │ │
│ │)跨中心查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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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