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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3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3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方志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959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當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方志強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

一、方志強於民國101 年3 月24日凌晨2 時許,徒步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00號前時,因見黃秀珍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黑色車身之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持其所有自備鑰匙1 支撬開機車龍頭鎖後進而發動電門竊取該機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方志強為免遭警追查,除將其父方鍾興所有之車號000-000 號車牌懸掛於所竊得機車上外,亦上開機車之藍色車殼與所竊得機車互換,並將更換後之機車車頭再予塗黑。嗣因方志強騎乘竊得贓車違規遭拖吊,於101 年9 月14日晚間11時35分許,方志強前往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之中壢拖吊場辦理領車手續時遭警盤查,當場扣得其所有供行竊上開機車所有之機車鑰匙1 把,及非屬其所有之車號000-000 號大牌1 面,因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方志強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12 ~113 頁、本院102 年2 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同日簡式審判筆錄第2 ~3 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秀珍於警詢時指訴機車如何遭竊及變換車殼之情節相符(見偵卷第29~32頁),並與證人方美茹於警詢時及證人李英豪於偵訊時證述內容一致(見偵卷第34~37頁、第83~85頁、第111 ~113 頁),此外,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查獲照片8 張等件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方志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手腳健全,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竟希冀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造成被害人因此受有財產損失,法治觀念實有偏差;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甚至亦有經法院判決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詎猶未能知所警惕,又再犯本案,更屬不該;被告犯後一度矯飾犯行,推諉卸責,嗣因見事證調查明確無所遁逃始坦承犯行,亦難遽認犯後態度良好,惟斟酌被告所竊本案機車為93年出廠,價值有限,事後復已發還予被害人,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為警惕。最後,扣案之機車鑰匙1 把,係被告所有供其下手竊取本案機車所用之物,此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予以沒收。至扣案之車號000-000 號大牌1 面,固曾遭被告持以掩飾贓車,惟既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依法尚不得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盛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庭 法 官 呂綺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38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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