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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2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222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國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354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李國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國瑋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87年11月7 日釋放出所,並經新北地院以87年度少調字第1854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釋放後5 年內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7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89年2 月19日釋放出所,並經新北地院以88年度毒偵字第49號、第17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㈠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港簡字第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6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於96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6年度簡字第8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於96年間,因施用及持有毒品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6年度簡字第580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4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㈤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6年度簡字第78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㈥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7年度簡字第6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據新北地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940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聲字第1765號裁定,分別就㈠減得之刑與㈡之罪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確定;就㈢至㈥各罪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㈦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7年度簡字第7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後,與上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2 年3 月接續執行,在100 年3 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100 年7 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4 月7 日晚間7 、8 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之3 號住處,以吞食之方式施用1 次第二級毒品MDMA。嗣於同日晚間11時58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265 巷口為警查獲,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MDMA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國瑋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偵辦毒品案尿液編號及姓名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核被告李國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且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相關施用毒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226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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