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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6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梁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6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德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9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德傳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德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刑法第50條固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修正生效,然查被告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經量處之刑,並無該條第1 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而純屬有關該條第1 項前段之適用,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既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可言,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一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      │(施用第二級)      │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 日。        │                    │
├────────┼──────────┼──────────┼──────────┤
│                │101 年3 月14日為警採│                    │                    │
│ 犯  罪  日  期 │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101 年8 月19日某時  │                    │
│                │某時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1 年毒偵字│桃園地檢101 年毒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509號            │第4658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1 年桃簡字第1798號│101 年審易字第2366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1 年11月16日      │102 年3 月19日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1 年桃簡字第1798號│101 年審易字第2366號│                    │
│判  決│        │                    │                    │                    │
│      ├────┼──────────┼──────────┼──────────┤
│      │確定日期│101 年12月17日      │102 年3 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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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備            註│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67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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