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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17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171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汶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3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汶宗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玖叁肆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汶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5年4 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由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7年度壢簡字第50號、97年度壢簡字第16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同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揭數罪接續執行,於98年7 月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更一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於102 年4 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及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 年8 月10日凌晨0 時許,在其友人位於桃園縣中壢市某處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電燈泡製吸食器內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翌(11)日下午2 時5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000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驗前毛重0.30公克,驗餘毛重0.2934公克)、供吸食毒品所用之電燈泡製吸食器1 組,且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楊汶宗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1 紙、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 紙、照片4張。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㈣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毛重0.30公克、驗餘毛重0.2934公克)、吸食器1 組。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罪刑及執行情形,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觸法,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後,又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未決心改過,矯正其行,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本人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且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0.2934克,含包裝前開毒品而殘留微量毒品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1個),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取樣供鑑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0.0066克,因鑑定時已檢驗用罄而不存在,該部分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之,併予敘明。

㈡扣案之電燈泡吸食器1 個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述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171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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