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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78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178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鄧龍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388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式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鄧龍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殘渣袋壹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鄧龍進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48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32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戒治成效評定為合格,於97年1 月30日停止戒治依法釋放,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㈠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9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7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㈢另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50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揭㈠㈡各罪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5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經與㈢案接續執行,鄧龍進於97年6 月5 日入監執行,於98年12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9 月20日下午6 時許,在桃園縣蘆竹鄉○○路00巷0 號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晚間10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殘渣袋1 個、注射針筒2 支,另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鄧龍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四)扣案殘渣袋1 個、注射針筒2 支。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前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受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之徒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供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最近一次係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於98年2 月20日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7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法院判處罪刑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且漠視法令,惟念其施用毒品實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殘渣袋1 個、注射針筒2 支,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廖晟哲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782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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