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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4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4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谷峰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谷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谷峰前因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2 月2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政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於102 年8 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及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罰金6 千元,上訴後,被告撤回侵占罪部分上訴,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05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再因竊盜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6年度易字第2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20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㈣又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0 年度易緝字第40號判決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㈤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緝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5 月、5 月、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上訴後,其中被告共同竊盜共2 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部分,上訴後經被告撤回而先行確定,其餘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518號判決撤原判決改判無罪確定。上開㈠㈡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69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上開㈢㈣㈤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9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 月,並與前開3 年6 月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2年8 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3 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2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4 年2 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政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芙蓉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44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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