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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3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3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申永平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申永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申永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於民國98年7 月1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申永平前於97年間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行使偽造身分證、偽造署押等二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254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續於97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繼於97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2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寄藏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6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續於97年間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繼於97年間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二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514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5 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各2 月確定;上開數罪刑,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78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 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 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 年2 月18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蔡牧容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3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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