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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0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蔣彥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05號

聲請人
即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黃文友

上列聲請人即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3 年執更己字第305 號)聲明異議及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及聲明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及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並確定,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原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99年執助己字第13153 號之1 、99年執助己字第1454號之1 此兩張執行指揮書內所犯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再與103 年執己字第671 號執行指揮書內所犯案件定應執行刑,惟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以102 年度聲更㈠字第33號裁定將上開執行指揮書內所犯案件,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3 年2 月,上開裁定不利於受刑人,故請求重新裁定刑期或來函告知裁定理由;又臺灣高等法院上開裁定,抗告期間雖於102 年12月16日即已屆滿,然受刑人非法界人士,迄今方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不利於受刑人,是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3 年執更己字第305 號執行指揮書聲明不服,並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該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包括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則上揭規定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如受刑人係對於依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85 號、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之搶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聲更㈠字第33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3 年2 月,已於裁定理由欄敘明理由,受刑人未於法定期間內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上開裁定業於102 年12月16日確定,並移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執更字第305 號指揮書執行等情,有上開裁定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書,既係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聲更㈠字第33號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而執行,則本件上揭規定「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異議人提出聲明異議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為之,始屬適法,本院依法無管轄權,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又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定有明文。是有關定執行刑之聲請,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受刑人僅能請求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尚無直接向法院聲請之權;至於何罪可合併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乃由法律明文規定,並無任意選擇裁量之權,此亦係維護公平正義及保障受刑人權益所設,如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後,仍應受刑法第50條及第51條所為規定範圍內定其刑期,並無任意選擇裁量之權(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999 號裁定參照)。查受刑人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聲更㈠字第33號裁定對其不利為由,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云云,惟有關定執行刑之聲請,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受刑人尚無直接向法院聲請之權。況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何罪可合併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乃由法律明文規定,並無任意選擇裁量之權,是受刑人指摘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未擇對其有利之方式定執行刑,容有誤會,受刑人聲請本院重新定應執行刑,顯於法不合,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0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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