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0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傅保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保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保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增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之規定,因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查,若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需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類型,分別定其執行刑,並賦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保障受刑人不致因定應執行之刑,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並尊重其自由權之考量,是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傅保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7 、10、11、
12、13、14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100 年12月13日上午9 時│100 年12月13日上午9 時│101 年3 月30日凌晨2 時│ │ │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37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 │ │2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2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 │ │警查獲後) │警查獲後) │警查獲後)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616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616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616號│ │ │ │、第2488號 │、第2488號 │、第2488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 │ │事├──┼───────────┼───────────┼───────────┤ │實│判決│101年12月28日 │101年12月28日 │101年12月28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 │ │判├──┼───────────┼───────────┼───────────┤ │決│確定│101年12月28日 │101年12月28日 │101年12月28日 │ │ │日期│ │ │ │ ├─┴──┼───────────┴───────────┴───────────┤ │備 註│⑴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7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2 年11月確定。 │ │ │⑵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 年2 月確定。 │ │ │⑶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50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9 月確定。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101 年3 月30日凌晨2 時│101 年9 月4 日凌晨3 時│101 年9 月1 日 │ │ │37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31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 │ │ │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2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 │ │ │警查獲後) │警查獲後)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616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4309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4309號│ │ │ │、第2488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72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72號 │ │事├──┼───────────┼───────────┼───────────┤ │實│判決│101年12月28日 │101年12月28日 │101年12月28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72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72號 │ │判├──┼───────────┼───────────┼───────────┤ │決│確定│101年12月28日 │102年1月21日 │102年1月21日 │ │ │日期│ │ │ │ ├─┴──┼───────────┴───────────┴───────────┤ │備 註│⑴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7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2 年11月確定。 │ │ │⑵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 年2 月確定。 │ │ │⑶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50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9 月確定。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恐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罪日期│101年11月13日 │101年10月4日 │101年10月4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23603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4304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4304號│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2年度壢簡字第325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37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37號 │ │事├──┼───────────┼───────────┼───────────┤ │實│判決│102年3月11日 │102年2月27日 │102年2月27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2年度壢簡字第325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37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37號 │ │判├──┼───────────┼───────────┼───────────┤ │決│確定│102年4月1日 │102年2月27日 │102年2月27日 │ │ │日期│ │ │ │ ├─┴──┼───────────┴───────────┴───────────┤ │備 註│⑴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7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2 年11月確定。 │ │ │⑵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 年2 月確定。 │ │ │⑶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50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9 月確定。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傷害 │傷害 │妨害公務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100年1月23日 │100年1月23日 │100年1月23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5141號 │100 年度偵字第5141號 │100 年度偵字第5141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 │事├──┼───────────┼───────────┼───────────┤ │實│判決│102年7月31日 │102年7月31日 │102年7月31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 │判├──┼───────────┼───────────┼───────────┤ │決│確定│102年9月2日 │102年9月2日 │102年9月2日 │ │ │日期│ │ │ │ ├─┴──┼───────────┴───────────┴───────────┤ │備 註│⑴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7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2 年11月確定。 │ │ │⑵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 年2 月確定。 │ │ │⑶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50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9 月確定。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妨害公務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100年1月23日 │101年10月17日 │101年7月24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5141號 │102年度偵字第16307號 │102 年度偵字第5730號、│ │ │ │ │ │第6003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1559號 │102年度易字第1371號 │ │事├──┼───────────┼───────────┼───────────┤ │實│判決│102年7月31日 │102年10月3日 │103年5月9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1559號 │102年度易字第1371號 │ │判├──┼───────────┼───────────┼───────────┤ │決│確定│102年9月2日 │102年10月28日 │103年6月3日 │ │ │日期│ │ │ │ ├─┴──┼───────────┴───────────┴───────────┤ │備 註│⑴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7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2 年11月確定。 │ │ │⑵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 年2 月確定。 │ │ │⑶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50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9 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