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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6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6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忠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5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忠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忠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1 月,於民國99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3 年7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7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2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80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㈢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㈣繼於98、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835號判決各判處加重竊盜未遂罪有期徒刑5 月、共同竊盜罪5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上開編號㈠至㈢所示之罪及編號㈣共同竊盜罪之1 罪,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9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月確定;㈤續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8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㈥再於同年間,因共同竊盜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8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㈦另於98、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835號判決各判處加重竊盜未遂罪有期徒刑5 月、共同竊盜罪5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㈧又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5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揭編號㈤、㈥、㈧所示之罪及編號㈦共同竊盜之1 罪因與100 年度聲字第191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外,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95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99年10月30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9 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8 月11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67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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