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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0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0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傅保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保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保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增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之規定,因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查,若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需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類型,分別定其執行刑,並賦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保障受刑人不致因定應執行之刑,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並尊重其自由權之考量,是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傅保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7 、10、11、

12、13、14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佩頴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100 年12月13日上午9 時│100 年12月13日上午9 時│101 年3 月30日凌晨2 時│
│        │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37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
│        │2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2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
│        │警查獲後)            │警查獲後)            │警查獲後)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616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616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616號│
│  │    │、第2488號            │、第2488號            │、第2488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 │
│事├──┼───────────┼───────────┼───────────┤
│實│判決│101年12月28日         │101年12月28日         │101年12月28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 │
│判├──┼───────────┼───────────┼───────────┤
│決│確定│101年12月28日         │101年12月28日         │101年12月28日         │
│  │日期│                      │                      │                      │
├─┴──┼───────────┴───────────┴───────────┤
│備    註│⑴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7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2 年11月確定。                                                  │
│        │⑵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 年2 月確定。                                                  │
│        │⑶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50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9 月確定。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101 年3 月30日凌晨2 時│101 年9 月4 日凌晨3 時│101 年9 月1 日        │
│        │37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31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                      │
│        │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2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                      │
│        │警查獲後)            │警查獲後)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616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4309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4309號│
│  │    │、第2488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72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72號 │
│事├──┼───────────┼───────────┼───────────┤
│實│判決│101年12月28日         │101年12月28日         │101年12月28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72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72號 │
│判├──┼───────────┼───────────┼───────────┤
│決│確定│101年12月28日         │102年1月21日          │102年1月21日          │
│  │日期│                      │                      │                      │
├─┴──┼───────────┴───────────┴───────────┤
│備    註│⑴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7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2 年11月確定。                                                  │
│        │⑵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 年2 月確定。                                                  │
│        │⑶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50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9 月確定。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恐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罪日期│101年11月13日         │101年10月4日          │101年10月4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23603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4304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4304號│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2年度壢簡字第325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37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37號   │
│事├──┼───────────┼───────────┼───────────┤
│實│判決│102年3月11日          │102年2月27日          │102年2月27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2年度壢簡字第325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37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37號   │
│判├──┼───────────┼───────────┼───────────┤
│決│確定│102年4月1日           │102年2月27日          │102年2月27日          │
│  │日期│                      │                      │                      │
├─┴──┼───────────┴───────────┴───────────┤
│備    註│⑴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7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2 年11月確定。                                                  │
│        │⑵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 年2 月確定。                                                  │
│        │⑶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50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9 月確定。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傷害                  │傷害                  │妨害公務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100年1月23日          │100年1月23日          │100年1月23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5141號  │100 年度偵字第5141號  │100 年度偵字第5141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
│事├──┼───────────┼───────────┼───────────┤
│實│判決│102年7月31日          │102年7月31日          │102年7月31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
│判├──┼───────────┼───────────┼───────────┤
│決│確定│102年9月2日           │102年9月2日           │102年9月2日           │
│  │日期│                      │                      │                      │
├─┴──┼───────────┴───────────┴───────────┤
│備    註│⑴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7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2 年11月確定。                                                  │
│        │⑵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 年2 月確定。                                                  │
│        │⑶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50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9 月確定。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妨害公務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100年1月23日          │101年10月17日         │101年7月24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5141號  │102年度偵字第16307號  │102 年度偵字第5730號、│
│  │    │                      │                      │第6003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1559號 │102年度易字第1371號   │
│事├──┼───────────┼───────────┼───────────┤
│實│判決│102年7月31日          │102年10月3日          │103年5月9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1559號 │102年度易字第1371號   │
│判├──┼───────────┼───────────┼───────────┤
│決│確定│102年9月2日           │102年10月28日         │103年6月3日           │
│  │日期│                      │                      │                      │
├─┴──┼───────────┴───────────┴───────────┤
│備    註│⑴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7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2 年11月確定。                                                  │
│        │⑵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 年2 月確定。                                                  │
│        │⑶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50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9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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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0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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