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6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君權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君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君權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民國103 年4 月1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4 年10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前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71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㈡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73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㈢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73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揭編號㈠至㈢所示之罪,繼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9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再於103 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9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3 年4 月14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2 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 月1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0月2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