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15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曲駿騰 阮氏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3774 號、104 年度偵字第661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曲駿騰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特種文書,均沒收。 阮氏清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特種文書,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曲駿騰①前於民國96年間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136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②復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132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③繼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148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2 月、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④續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臺中地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126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⑤於97年間又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132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編號A)、3 月(編號B),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①至④及⑤編號A之罪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5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入監與⑤編號B之罪刑合併執行,已於99年2 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迄99年10月9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於擔任址設桃園市○○區○○街○段000 號「長宏實業社」負責人之101 年間,明知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且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又明知SUNARTO (印尼籍,中文名:蘇納多,下稱蘇納多,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前經雇主申請許可在我國境內工作,因逃逸廢止聘僱並逾期居留,已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作,竟意圖營利,基於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並與蘇納多及阮氏清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為代價推由阮氏清為蘇納多製作偽造證件,阮氏清即於不詳時、地以手機為蘇納多拍攝照片,另以2,000 元為代價轉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之越南人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用以表示持有該證件者乃名為「CHUCHAT 」本人之用意,而偽造如附表所示證件特種文書完成後,曲駿騰則提示上開偽造證件予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12樓之3 (起訴書誤載為「桃園市○○區○○村0 鄰○○00○0 號」)「麗綺企業社」負責人朱紫嫻而行使,以每月薪資28,000元為代價媒介蘇納多1 人,於桃園市○○區○○村0 鄰○○00○0 號麗綺企業社承租廠房工作,所發薪資則由曲駿騰向朱紫嫻收取後再從中抽取7,000 元以營利,足生損害於我國內政部移民署、勞動部對於外籍人士居留、外國人工作許可管理之正確性及朱紫嫻對於聘僱合法外國人工作之權益。嗣於103 年5 月7 日為內政部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中市第一專勤隊查獲,並扣得上開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影本,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曲駿騰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被告阮氏清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蘇納多於內政部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桃園市專勤隊調查、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朱紫嫻於內政部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桃園市專勤隊調查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長宏實業社名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桃園市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外籍勞工業務檢查表、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影本。 三、論罪科刑: ㈠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勞動部核發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因具有特許外國人在我國居留、工作之性質,屬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是核被告曲駿騰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 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阮氏清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被告曲駿騰、阮氏清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曲駿騰、阮氏清與蘇納多間,就上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曲駿騰以一行為觸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 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 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斷。 ㈤被告曲駿騰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曲駿騰前已多次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分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詎仍一再違反,又行使上開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等件,足生損害於雇主聘僱合法外國人工作之權益及內政部移民署、勞動部對於外籍勞工居留及工作管理之正確性,其行為應予非難;被告阮氏清偽造上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等件以行使,亦足生損害於雇主聘僱合法外國人工作之權益及內政部移民署、勞動部對於外籍勞工居留及工作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並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抽傭之多寡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沒收部分: 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特種文書,雖未扣案,惟均係被告2 人及共犯蘇納多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⒉至扣案上開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影本,係被告曲駿騰媒介蘇納多至「麗綺企業社」工作時交付予負責人朱紫嫻以留存,由朱紫嫻所提出(見103 年度偵字第13774 號卷第31頁),自非屬被告或共犯所有,亦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公訴意旨認應予沒收,尚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就業服務法第45條、第64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2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5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偽造之特種文書 │ 內容簡述 │數量│ ├──┼──────────────────┼───────────────────┼──┤ │ 一 │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 │統一證號:HC00000000號 │壹張│ │ │ │姓名:CHUCHAT │ │ │ │ │出生日期:1984/12/27 │ │ │ │ │國籍:印尼 │ │ ├──┼──────────────────┼───────────────────┼──┤ │ 二 │偽造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姓名:CHUCHAT │壹張│ │ │ │國籍:印尼 │ │ │ │ │出生日期:1984/12/27 │ │ │ │ │許可證號:00-0000000 │ │ │ │ │護照號碼:M000000 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