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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4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41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國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4312號),被告於準備程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游國席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式審理。

二、犯罪事實:游國席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16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12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㈠於100 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0 年度埔刑簡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5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54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㈠㈡案嗣經南投地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與前揭㈢㈣案入監接續執行後,於102 年8 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 年7 月24日上午6 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附近某友人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7 月24日上午10時45分許,為警在南投縣埔里鎮○○路0 段00 0號前查獲,經其同意為警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游國席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南投縣○○○○○○里○○○○○○○○○○○○○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完畢,本應徹底戒除毒癮,詎其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竟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蔚宣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419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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