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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4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148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森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284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森全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件除如下更正及補充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前科部分應更正、補充「陳森全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358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新北地院再以87年度毒聲字第403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因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再經新北地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687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惟因於保護管束期間再有施用毒品之行為,又經新北地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394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8 月9 日強制戒治期滿,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1年度訴字第6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1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②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③搶奪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69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26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④竊盜(2 罪)、搶奪、施用第一級毒品(2 罪)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2812號判決依序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1 年2 月、10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前述①至④所示之各罪刑嗣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聲字第467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5 月確定,於102 年1 月30日縮刑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同年5 月9日縮刑及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陳森全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三、核被告陳森全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至持有為供本案施用之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次查,其曾有如事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是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曾屢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且已執行完畢,此同有前揭前案紀錄表為據,詎尚不知省惕,未能記取教訓並戒除施用毒品之劣習,竟再為本件犯行,足徵其沾染毒癮頗深,惟衡以施用毒品乃僅戕己健康之舉,並具病患之性質,究對他人法益不生任何直接實質之侵害,但顯形式上之違法,反社會性之程度甚低,是對類此質屬「自傷」之作為略施薄懲藉示行徑之非價兼畀予隔絕毒品之適當期間俾收戒除之效即可,唯逐一味漸次遞增累堆其刑而以峻罰相加,致應受之刑度遠重於多種侵及他人各類法益之犯行,須否如此、果否必要暨存何裨益,有否失卻責、罰之衡平性,咸容具商榷之餘地,況其係因罹患鼻咽癌為求止痛始為本件犯行,雖屬飲鴆止渴之舉,然仍稍具可宥性,復處境並甚堪憐,末以其後始終坦認犯行無隱,態度尚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60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488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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