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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94號

更定累犯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9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照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1576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照淦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照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2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民國102 年7 月17日執行完畢,刑滿後於103 年6 月16日凌晨3 時2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96小時內某時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7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在案。核受刑人再次犯罪之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且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倘其中之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乙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甲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而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於98年間,因①施用第一級毒品、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87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於98年間,又因③施用第一級毒品、④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1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於98年間,再因⑤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9年間,復因⑥施用第一級毒品、⑦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72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於99年間,又因⑧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揭①至⑥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29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2 月(下稱甲案),而⑦至⑧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87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下稱乙案)。上述甲案、乙案經入監接續執行後,於102 年10月2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受刑人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雖再犯施用毒品案件,而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9 月4 日待執行,然前揭甲案指揮書執行期滿日為102 年7 月17日,是被告於102 年10月21日假釋時,甲案之徒刑業已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㈡受刑人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⒈103 年6 月16日凌晨3 時2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故意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⒉103 年6 月16日凌晨3 時2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故意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7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在案,但漏未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等情,亦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受刑人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均為累犯,且該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有期徒刑刑期尚未執行完畢,復無赦免之情,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更定其刑。聲請人就本件受刑人上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向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珮伶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9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更定累犯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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