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煜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煜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煜棠前因犯詐欺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10月,於民國99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5 年5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前於98年間因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22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㈡又於99年間因搶奪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5 罪、4 月、3 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 月確定;㈢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7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㈣嗣後於99年間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2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㈤而於99年間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10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㈥而復於99年間因搶奪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7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㈦再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7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前揭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3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0月確定。受刑人並於99年12月21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7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5 月4 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5 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