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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83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商啟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聲字第183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英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英豪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4 號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 第5 款,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係於首先確定之科刑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非屬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併予執行,此觀刑法第50條至第53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29 號參照)。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復以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編號2 、3 、4 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且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 年3 月1 日,而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為104 年10月17日、104 年11月1 日,均係在105 年3 月1 日之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本件聲請人固聲請就受刑人附表編號1 號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 至4 號所示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7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旋於104 年9 月28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為104 年7 月13日,在前揭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715 號判決確定日104 年9 月28日之前,揆諸前揭說明,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即應與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715 號判決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得與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說明,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自無從與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聲請人請求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附表編號2 、3 、4 號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應予准許,爰依法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另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 號所示之罪,不得與附表編號2 、3 、4 號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商啟泰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7 月13日        │104 年10月10日        │104 年10月17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3286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4829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4934號│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4 年度桃簡字第1728號│105 年度桃簡字第203 號│105 年度桃簡字第214 號│
│ 實 │          │                      │                      │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4 年10月22日        │105 年1 月30日        │105 年2 月26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4 年11月23日        │105 年3 月1 日        │105 年3 月21日        │
├──┴─────┼───────────┼───────────┼───────────┤
│ 備          註 │已執畢                │                      │                      │
└────────┴───────────┴───────────┴───────────┘
┌────────┬───────────┬───────────┬───────────┐
│ 編         號  │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1月1 日        │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查 │ 案    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5220號│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 案    號 │105 年度桃簡字第496 號│                      │                      │
│ 實 │          │                      │                      │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5 年3 月17日        │                      │                      │
├──┼─────┼───────────┼───────────┼───────────┤
│ 確 │ 法    院 │同上                  │                      │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                      │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5 年4 月11日        │                      │                      │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833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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