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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7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7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文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文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學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嗣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1 月25日施行;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則係受刑人於95年7 月1 日前所犯,然刑法第51條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故就本案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而比較時應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並就比較之結果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茲就新、舊法比較結果敘述如下:

㈠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該條文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可見舊法規定法院應就被告所犯數罪裁定定應執行刑,受刑人無選擇權,惟數罪定應執行刑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但卻剝奪受刑人原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而新法則規定受刑人得選擇請求定應執行刑與否,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對受刑人較為有利。

㈡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該條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較有利於受刑人。

㈢然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合併刑度未逾有期徒刑20年,故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對受刑人俱無不利,是經綜合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現行刑法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故本件應整體適用修正後現行刑法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9 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96年5 月21日)前為之,且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刑事聲請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是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案    由│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已減為有期│有期徒刑6 月(已減為有期│有期徒刑8 月(已減為有期│
│        │徒刑2 月)              │徒刑3 月)              │徒刑4 月)              │
├────┼────────────┼────────────┼────────────┤
│犯罪日期│95年10月26日            │95年10月25日            │96年1 月10日            │
├─┬──┼────────────┼────────────┼────────────┤
│偵│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345 號      │96年度偵字第345 號      │96年度偵字第4352號      │
├─┼──┼────────────┼────────────┼────────────┤
│  │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79號        │96年度易字第79號        │96年度易字第582 號      │
│事├──┼────────────┼────────────┼────────────┤
│實│判決│96年4 月25日            │96年4 月25日            │96年5 月14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79號        │96年度易字第79號        │96年度易字第582 號      │
│判├──┼────────────┼────────────┼────────────┤
│決│確定│96年5 月21日            │96年5 月21日            │96年6 月11日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1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8 月確定。                                                                  │
└────┴──────────────────────────────────────┘
┌────┬────────────┬────────────┬────────────┐
│編    號│           4            │           5            │           6            │
├────┼────────────┼────────────┼────────────┤
│案    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有價證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 年7 月        │
│        │刑3 月                  │刑1 月又15日            │                        │
├────┼────────────┼────────────┼────────────┤
│犯罪日期│96年4 月8 日            │96年4 月8 日下午3 時許採│93年5 月11日起至94年5 月│
│        │                        │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6 日止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028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028號    │95年度偵字第6958、17221 │
│  │    │                        │                        │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699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99 號    │95年度訴字第2833號      │
│事├──┼────────────┼────────────┼────────────┤
│實│判決│96年11月30日            │96年11月30日            │97年4 月15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699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99 號    │95年度訴字第2833號      │
│判├──┼────────────┼────────────┼────────────┤
│決│確定│97年2 月15日            │97年2 月15日            │97年5 月12日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1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8 月確定。                                                                  │
└────┴──────────────────────────────────────┘
┌────┬────────────┬────────────┬────────────┐
│編    號│           7            │           8            │           9            │
├────┼────────────┼────────────┼────────────┤
│案    由│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 年6 月,減為有│
│        │刑5 月                  │刑4 月                  │期徒刑9 月              │
├────┼────────────┼────────────┼────────────┤
│犯罪日期│96年1 月1 日            │96年1 月16日            │95年7 月15日凌晨0 時許至│
│        │                        │                        │翌(16)日晚間11時59分許│
│        │                        │                        │間之某時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8052號      │96年度偵字第8052號      │104 年度偵字第19040 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628 號      │97年度易字第628 號      │104 年度審易字第2537號  │
│事├──┼────────────┼────────────┼────────────┤
│實│判決│98年3 月31日            │98年3 月31日            │105 年1 月28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628 號      │97年度易字第628 號      │104 年度審易字第2537號  │
│判├──┼────────────┼────────────┼────────────┤
│決│確定│98年4 月27日            │98年4 月27日            │105 年3 月3 日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1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8 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79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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