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文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496號),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1
月23日裁定(105 年度聲字第4235號),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
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106 年度抗字第3 號),本院更為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換言之,丙罪祇能單獨執行。此係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者,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亦將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而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非字第47號判例、103 年度台抗字第383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8 所示之罪,雖與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各罪裁判確定日即民國100 年11月4 日確定前所犯,然附表編號8 所示之罪,業與附表編號9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嗣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 年4 月27日以106 年度抗字第450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考。而因附表編號9 所示之罪,其裁判確定日為91年3 月25日,在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各罪犯罪時間之前,無從與附表編號1 至7所示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因該確定裁判具有實質確定力,本院自不得單獨將附表編號8 所示之罪予以抽離,另與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至發回意旨雖認:檢察官係就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各罪,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8 所示之犯罪日期,均係在首先確定之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無重複聲請而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又檢察官並未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罪,併向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罪即非屬原審所應審究之範圍,原審將此部分逕予列入定應執行之範圍加以考量,已有踰越檢察官聲請書範圍之情形,核與不告不理原則有違等語。然查: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抗字第3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之日為106 年2 月10日,其時
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確定,然於本院更為裁定時,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罪既已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確定,本件裁定所應審酌之基礎事實顯已變更,本院自不受發回意旨所拘束,附此敘明。
(三)又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2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確定等情,有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自亦不得再就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重複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5 年4 月併科罰│ │ │ │ │金新台幣50,000元 │ ├───────┼───────────┼───────────┼───────────┤ │ 犯罪日期 │99年12月6日 │99年12月6日 │99年11月間某日起至99年│ │ │ │ │12 月7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偵字第31657號 │99年度偵字第31657號 │99年度偵字第31657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0 年度訴字第234號 │100 年度訴字第234號 │100 年度訴字第234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7月29日 │100年7月29日 │100年7月29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0 年度訴字第234號 │100 年度訴字第234號 │100 年度訴字第234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11月4日 │100年11月4日 │100年11月4日 │ ├──┴────┼───────────┴───────────┴───────────┤ │ 備 註 │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256號裁定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25年確定。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7年8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10月31日 │99年9月30日 │99年10月29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0 年度偵字第2344號 │100 年度偵字第2344號 │100 年度偵字第2344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3171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3171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3171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2年2月7日 │102年2月7日 │102年2月7日 │ ├──┼────┼───────────┼───────────┼───────────┤ │ 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2年5月16日 │102年5月16日 │102年5月16日 │ ├──┴────┼───────────┴───────────┴───────────┤ │ 備 註 │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256號裁定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25年確定。 │ └───────┴───────────────────────────────────┘ ┌───────┬───────────┬───────────┬───────────┐ │ 編號 │ 7 │ 8 │ 9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 年4 月併科罰│ │ │ │ │金8 萬元減為8 月併科罰│ │ │ │ │金4 萬元 │ ├───────┼───────────┼───────────┼───────────┤ │ 犯罪日期 │99年11月4日 │90年2月間某日 │不詳時間起至90年11月15│ │ │ │ │日止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0 年度偵字第5443號 │104年度偵字第23553號 │90年度偵字第6806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0 年度上訴字第3178號│104年度訴字第914號 │91年度訴字第64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2年4月23日 │105年8月31日 │91年2月27日 │ ├──┼────┼───────────┼───────────┼───────────┤ │ 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3010號│104年度訴字第914號 │91年度訴字第64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2年7月25日 │105年9月27日 │91年3月25日 │ ├──┴────┼───────────┼───────────┴───────────┤ │ 備 註 │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業│編號8 至9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95│ │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 │ │度聲字第3256號裁定定應│於106 年4 月27日以106 年度抗字第450 號裁定駁回│ │ │執行有期徒刑25年確定。│抗告確定。 │ └───────┴───────────┴───────────────────────┘